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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管理办法》正式发布

福建商务 2023-11-16


日前,福建省商务厅印发了《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管理办法》,现向社会公开发布。



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,承载着中华民族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巨大的品牌价值、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。自2006年商务部启动“振兴老字号工程”以来,福建省高度重视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,先后开展了五批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工作。截止到目前,福建省共有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97家,其中中华老字号企业34家。据统计,2020年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100亿元。总体看,全省老字号企业发展态势良好,规模和品牌影响不断扩大。





为培育、扶持和保护“福建老字号”,进一步加强对“福建老字号”的规范管理,充分发挥老字号企业在全面促进消费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技艺方面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商务部关于印发<“十四五”商务发展规划>的通知》(商综发〔2021〕121号)文件精神,和省商务发展服务小组《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》(闽商务明电〔2021〕7号)中“促进老字号发展,开展新一批福建老字号认定”等有关要求,福建省商务厅在调研摸排、走访企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研究制定了《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认定管理办法”)。

“认定管理办法”主要由总则、认定、标识使用、认定管理、附则五章构成,共21条。


其中明确,“福建老字号”,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,传承独特的产品、技艺或者服务,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、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,得到社会广泛认同,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。


被认定为“福建老字号”企业必须满足:“在福建省内登记设立”;“字号传承已满50年”;“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”;“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、技艺或者服务”;“具有传统文化背景、地域特色、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”;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”;“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”等七项认定条件。




下一步,福建省商务厅将依据“认定管理办法”开展第六批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工作,通过发动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广泛挖掘、积极申报,预计将于年底前公布新一批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名单,并将在2021年“全闽乐购·跨年购”上进行集中亮相。


福建省商务厅还将继续加大对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政策支持力度,借助商务部“老字号数字博物馆”线上平台打造福建省老字号的集中展示窗口,明年计划组织部分老字号企业参加全国老字号专业博览会,支持各地市进一步包装老字号产品、建设老字号展示中心、开展“老字号进进博会”、“老字号进社区”等形式多样的老字号促消费活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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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管理办法》

原文



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8月10日

第一章   总 则


第一条 为培育、扶持和保护“福建老字号”,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,进一步加强对“福建老字号”的规范管理,以促进其健康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“福建老字号”,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,传承独特的产品、技艺或者服务,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、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,得到社会广泛认同,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。


第二章  认  定


第三条  认定名称:福建老字号(中文) 

Fujian Time-honored Brand(英文)


第四条  认定范围


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。


第五条  福建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。


第六条  认定条件


申报“福建老字号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
(一)在福建省内登记设立;


(二)字号传承已满50年;


(三)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;


(四)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、技艺或者服务;


(五)具有传统文化背景、地域特色、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;


(六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;


(七)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

第七条  证明材料


申请认定“福建老字号”的企业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
(一)福建老字号申报表


(二)企业基本信息、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;


(三)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;


(四)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;


(五)传承独特产品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;


(六)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;


(七)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;


(八)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;


(九)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;


(十)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。


第八条  认定程序


“福建老字号”的认定程序包括:发布通知、提出申请、资料提交、调查鉴别、专家评审、社会公示、作出决定等。


具体步骤:


(一)发布通知:福建省商务厅发布开展新一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的通知。


(二)提出申请:申请认定为“福建老字号”的企业,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,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申报表,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。


(三)资料提交: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,确认申请有效的,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,并报所在地设区市(含平潭)商务主管部门复审。


(四)调查鉴别: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完整性进行调查、鉴别,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。


(五)专家评审: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、论证工作,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(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),提出拟认定的福建老字号名单。


(六)社会公示:省商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(公示期为30日)。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,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。省商务厅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(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日内作出)。经复核,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。


(七)作出决定: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,由省商务厅认定为“福建老字号”,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,并向社会公布。


第九条  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由省商务厅组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,省商务厅不授权任何商协会、社团、企业或个人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。


第三章  标识使用


第十条  “福建老字号”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“福建老字号”标识。


“福建老字号”企业在使用福建老字号标识时,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。


第十一条 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“福建老字号”证书和牌匾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、伪造、变造、销售或者冒用。


第四章  认定管理


第十二条  获得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的企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“福建老字号”的相关管理工作。


第十三条  获得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的企业如发生以下变更时,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,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。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备:


1.单位名称变更;


2.经营地址变更;


3.企业法人变更;


4.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;


5.企业注销登记;


6.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;


7.其他重大变更。


第十四条  获得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的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,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。


第十五条 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,或未按规定对企业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,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省商务厅经核实后,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“福建老字号”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,收回证书及牌匾,并向社会公布。


第十六条  获得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的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省商务厅经核实后,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“福建老字号”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,收回证书及牌匾,并向社会公布:


(一)利用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,粗制滥造、以假乱真、以次充好,损害消费者利益的;


(二)伪造、涂改、复制、出借、出租、出售“福建老字号”证书、牌匾、标志等证明文件的;


(三)其他违法违规、失信行为。


第十七条  获得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变化,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,省商务厅经核实后取消其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,收回证书及牌匾,并向社会公布。


第十八条 被取消“福建老字号”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。


第十九条  认定为“福建老字号”的企业,优先推荐参加“中华老字号”的认定。
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。


第二十一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原《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规范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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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 | 詹远辉

审校 | 徐  潇

供稿 | 流通业发展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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